- 陈小彪;尹杰辉;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带来了虚假信息犯罪风险的系统性升级。刑法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犯罪时,面临人工智能价值链上刑事归责主体模糊、以实害为导向的事后惩治模式功能局限、行政监管义务与刑事归责之间存在衔接壁垒的三重困境。对此,应构建以风险分级为基础的分层治理框架,依据虚假信息侵害法益的位阶与紧迫性,为不同主体配置差异化的注意义务;通过法律解释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明确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行政义务实质性地认定为刑事作为义务,完善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此外,应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实施犯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增设“制作、传播人工智能重大虚假信息罪”,实现刑事防线向风险源头的精准前移,在防控风险与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2026年01期 v.26;No.153 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K] [引用频次:0 ] |[下载次数:536 ] - 徐清;罗丽莎;
基于对Y省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田野考察,发现在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协同治理背景下,以人民法庭为中心的乡村司法系统日益凸显出制约其有效运作的“知识困境”。摆脱“西方中心”的认识论倾向,转而从实践性、规律性、客观性、本土性的视域出发,对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样态进行回溯性深描与整体性观照。聚焦乡村治理场域中人民法庭的经验实践,发现通过以沟通耦合畅通知识汲取渠道,认知耦合促进知识体系融通,组织耦合达致“知识—权力”关系的结构互嵌,以此方能内生性地破解乡村司法系统的“知识困境”,实现人民法庭与乡村社会的“耦合共治”。
2026年01期 v.26;No.153 12-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1K] [引用频次:0 ] |[下载次数:89 ] - 宛佳欣;甘萍;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发展,恢复性司法从理论到实践在环境资源犯罪治理领域广泛延伸,取得了显著成效,由此也展现了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理想司法图景:秉持环境资源犯罪“治罪”与“治理”相统一;形成科学、系统、有操作性的环境资源司法规范;构建双向互通、高效协同的环境资源案件“行刑衔接”机制;构建严密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监督体系;发挥司法参与现代环境治理的适度能动作用。当前,我国环境资源犯罪恢复性司法在具体措施适用上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但仍存在适用依据不足、适用条件不明确、适用范围较狭窄和监管乏力等制度困境,以及具体措施的法律功能和性质定位不清晰、与能动司法的限度有待廓清、替代性修复措施的适用效果和正当性亟待澄清等理论困境。改善我国环境资源犯罪恢复性司法需要在回应理论问题的基础上,聚焦功能定位、完善规范依据、增强可操作性、拓展适用范围并优化监督机制。
2026年01期 v.26;No.153 22-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0K] [引用频次:0 ] |[下载次数:240 ] - 刘嘉玲;
随着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公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典化建构步入新阶段。然而,草案现有条款并未彻底化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长期存在的适用范围交叉、起诉顺位不清等结构性竞合问题。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对“两诉”关系之法理基础辨析不足。基于此,应首先厘清“两诉”的本质差异和关联性,论证“两诉”是环境权“诉讼担当”下功能互补的司法形态,进而以此类型化思维为指导,提出“行政优先、司法补充”的协同原则,并针对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等关键条款,提出系统化的具体完善路径,包括在诉讼启动上,强化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已确立的“磋商—赔偿诉讼—公益诉讼”递进顺序;在主体角色上,建议在立法上确立赔偿诉讼由行政机关专属提起、公益诉讼由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共同推进的格局,以化解主体混同;在适用范围上,主张通过制定指南等将抽象的“重大核心生态利益”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评估参数,为司法区分提供清晰标准;在责任承担上,强调“两诉”应各有侧重,并探索“技改抵扣”等创新性责任履行方式,以增强救济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以此为构建逻辑自洽、运行高效的法典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与体系蓝图。
2026年01期 v.26;No.153 34-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K] [引用频次:0 ] |[下载次数:265 ]